汽车在线讯:停放在小区内的面包车夜间突发火灾,引燃了旁边的越野车。越野车车主的损失谁承担?近日,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尘埃落定,因为不属于交通事故,交强险不予赔偿,面包车车主承担越野车损失。
2012年1月3日晚,乌鲁木齐市某运输公司(下称运输公司)驾驶员安廷下班后,把公司的面包车停放在小区内自家楼下。次日凌晨6时50分,面包车着火,随后引燃停放在旁边的某品牌越野客车,致该越野车损坏。
2012年1月21日,经公安消防大队认定,这起事故的起火点为面包车右前方,火灾蔓延到车后,随即引燃越野车,造成车辆毁损,起火原因不明。
被烧毁的越野车是王军于2007年7月1日以28.2万元的价格购买的。
面包车的登记车主是运输公司,该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,被保险人是运输公司。
王军诉至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,请求法院判决安廷、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20多万元。
一审法院审理后,判决运输公司赔偿王军车辆损失19万元;驳回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“我们在事故中没有过错,又买了保险,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”运输公司不服,提起上诉。
近日,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法官说法
本案中面包车着火引燃越野车,因面包车的登记车主是运输公司,运输公司应当按照消防大队事故认定承担责任。运输公司认为其在火灾事故中没有过错,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,法院不予支持;因火灾事故不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,故造成王军车辆毁损不属交通事故,交强险不予赔偿。针对王军车辆的损失,因其未就车辆的具体损失进行举证,法院参照保险公司针对车辆按月折旧率6 确定损失的方法确认车辆损失,据此扣除王军购买车辆至车辆毁损期间的折旧费用9万多元,支持王军的车辆损失19万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