汽车在线讯:眼下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,私家车也越来越多了,当我们在汽车购买及维修方面的消费纠纷也逐渐增多。比如“买车必须在4S店装修”“车辆没按厂家指定地点保养不予保修”等,这些是霸王条款吗?消费者是否有权利说“不”?
今天小编就为广大车征集了部分平时我们常遇到的情况,请专业的律师帮助我们分析及怎样维权...
案情一:市民王女士购买了一辆中档轿车,行驶5000公里时,在4S店做过一次首期保养。后来,由于路途遥远及费用等原因,王女士选择在其他店保养车辆。车辆购置两年后的一天,王王女士的轿车突然打不着火了,她将车送到4S店维修时,工作人员告知,因为她没能按期在4S店保养车辆,4S店不承担保修责任。因此,尽管车辆的三年保修期未到,王女士却只能自费维修。对于4S店这种解释,王女士认为“非常不公平”。
维权律师: 4S店说法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,承担保修、包换、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,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,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。第二十四条规定,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或者减轻、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。
因此,4S店“不到指定地点保养不保修”的做法,将自身应承担的保修义务转嫁给消费者,是不合法的。王女士可以选择在4S店进行车辆保养,也可以选择其他维修厂进行车辆保养,这是消费者的权利。汽车生产厂家对其出售的汽车的保修义务,不能因消费者是否在其指定的地方进行维修而改变,除非汽车厂家能够证明车辆故障是因消费者保养、维修不当所造成的,否则就应该承担保修义务。
案情二:近日,乌鲁木齐市民白先生计划买一部家用轿车,确定了车型后,汽车销售人员告诉他,白先生的车辆装修必须在该4S店进行,否则不予卖车。白先生经过咨询发现,同样项目的装修,别的地方要比汽车经销商那里便宜一千元左右。买车就应该在4S店装修么?白先生想不通。
维权律师:车辆装修必须在该4S店进行,否则不予卖车”的条款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。
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九条规定,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。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,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,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。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,有权进行比较、鉴别和挑选。
同时,由于4S店服务费用高于同业一般水平,4S店涉嫌搭售服务,违反了自治区实施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办法第十一条: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,提供服务或者附加其他条件。
因为白先生买车支付了车价款,双方形成买卖合同。对车辆的装修,不是买卖合同的条款。车辆装修属于独立的延伸服务,选择什么地方进行汽车装修,是白先生的权利。
消费者遇到此类纠纷时,可以选择与汽车销售公司4S店协商、向工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举报、向当地的消费维权机构进行投诉以及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