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辆超载小车正常行驶在国道上,被迎面而来的违法超速超车的货车撞上,造成多人死伤的惨剧。日前,法院对这一特大交通事故案进行宣判,当事司机均须承担相应责任。
2011年8月21日,河南籍司机胡某驾驶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在107国道湖南岳阳县长湖乡地段由南往北行驶时,为了超越前方停放的车辆,与辽宁籍司机刘某相向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中心线附近相撞,造成小型普通客车的乘客戴某等3人死亡,另有7人受伤,两车受损严重。
事故发生后,当地交警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后认定,胡某超速超车驾驶,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;刘某超载且没有确保安全通行,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,戴某等3名死者以及7位受伤人员不负责任。
法院审理查明,事故发生前,胡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,刘某购买了交强险、商业三责险、车辆损失险等险种,故判决受害者经济损失除由保险公司赔偿相应部分外,胡某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12万余元。刘某因在车祸中身亡,法院判决其父亲等人赔偿受害者5万多元。
法院为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,根据有关规定,机动车辆严禁超载。超载车辆即使侥幸没有发生事故,也随时存在事故隐患,如果超载时没有确保安全通行,发生事故后即使不是肇事方,也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