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杭州发生一起试驾车事故,一辆沃尔沃越野车在行至龙井路辛亥革命纪念馆附件的小弯道时,突然失控撞向了路旁大树上,并导致车子起火,整辆车被烧得面目全非。《法制日报》记者调查得知,该事故车是一辆试乘试驾车,驾车的是4S店员工。事故导致车内5人全部受伤,其中两人伤势较重,一名乘客可能截瘫。
随着试驾车逐渐成为汽车销售行业的惯用销售手段,试驾车事故也不断涌现,试驾车的安全问题也由此成为了热议话题。有人说,试驾车与私家车没有区别,只是称呼不同而已。而浙江省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副政委陈立平认为:“试驾车不同于私家车,它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质。试驾车的安全问题应该重视。”
试驾车消防安全成突出问题
“试驾车发生事故最恶性的后果就是着火,所以消防安全应当是试驾车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。”陈立平告诉记者,“一般试乘试驾时,乘坐人员较多。一旦发生事故引起火灾,由于空间狭小而且封闭,很容易造成伤亡。因此,试驾车的消防安全问题不容忽视。”
对于如何加强试驾车的消防安全,陈立平告诉记者:“汽车消防安全无非包括配备和后期体检。目前,法律并没有对私家车的消防安全配备有严格要求,但是试驾车有这种必要性。因为试驾车一般都是专用的,使用频率较高。”陈立平认为,由于试驾时,乘坐人员一般比较多,应当在驾驶员位置和后排各设立一个灭火器,同时设置一把安全锤。
“试驾车不仅使用频率高,而且试驾人员通常为了测试汽车的性能,会拼命加速,对车辆的损伤较大。”陈立平告诉记者,“鉴于这一点,4S店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电路、车况体检和保养,同时消防设备的保养也很关键。”
试驾人员往往对车况并不熟悉,陈立平建议,在试驾上车前,4S店应当向试驾人员讲解汽车的基本性能,交代灭火器和安全锤的安放位置,以便试驾人员在突发情况下顺利逃生。
试驾对车况人员都有要求
除了消防安全问题,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、浙江省民法学研究会会长陈信勇告诉记者,“试驾车最主要的安全问题当属驾车安全。”
“4S店作为试驾车辆的提供者和所有者,有义务保证试驾车的车况良好,一旦由于试驾车本身的问题导致试驾过程中发生事故的,则推定4S店存在过错并承担和赔偿相关的损失。”陈信勇告诉记者,“试驾人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,无论是销售人员还是购买者驾驶都须持有驾照,无证驾驶是违法的。”如果试驾人员在无证驾驶期间发生事故的,陈信勇说,应当推定试驾人员和4S店均未尽注意义务,具有主观上的过错。
针对有驾照但没有驾驶经验的大量“本本族”,陈信勇认为,试驾人员除了要持有驾照外,还须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。据了解,有些4S店要求试驾人员有一年以上的驾龄,甚至区分豪车与普通车,要求豪车的试驾者须有两年以上的驾龄。
“现在很多汽车销售商为了展现汽车的性能,倾向于将试驾试乘路线定在路况比较特殊的地带。比如,这次出事故的龙井路,5公里的盘山路有31个弯道。”陈立平告诉记者。但是复杂路况地段发生事故的几率较大,陈信勇认为,4S店在选择试驾路线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安全问题,不能一味追求性能的测试,否则得不偿失。
有人提出要设置试驾专员和封闭式试驾场地。驾龄已有二十多年的王师傅却不以为然,他告诉记者:“设置试驾专员和封闭式场地确实可以保障试驾安全,但是试驾者无法体验车的各种性能,那么试驾将失去它存在的意义了。至于封闭式试驾场地,由于设置成本较高而且土地有限,所以很难实现。”
试驾车出事故过错归谁
“一般在试驾之前,4S店都会与试驾人员签订《试驾协议》。”陈信勇建议,“试驾人员在签订协议之前要仔细看免责条款的规定,注意条款的合理性。如果4S店一味地免除自己的责任,加重对方的义务,免除对方权利的,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属无效条款。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,4S店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试驾人员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,同时对条款作适当的说明。”
去年下半年,山东的董先生试驾过程中由于制动力不均衡,车辆冲向路边并翻了个滚,导致车辆严重受损。汽车公司要求董先生购买受损车辆。对此,陈信勇告诉记者,试驾人员同时也是消费者,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,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,汽车销售商无权强制消费者购买车辆。
当试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,谁承担责任?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、中国经济法研究会理事吴勇敏告诉《法制日报》记者,责任问题,首先应看肇事车辆是否买保险,包括交强险(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)和商业保险,有保险的可直接按照理赔手续进行。吴勇敏告诉记者,在交强险范围内,受损方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,因为保险公司具有垫付责任;而对于商业保险,由于合同的相对性,受损方则不可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权利而应向侵权方即4S店索赔,由4S店向保险公司求偿。对于未投保险的试驾车,吴勇敏告诉记者,应当由过错方直接承担责任。如果是试驾人员和4S店均有过错的,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。